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0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0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013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淑芬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8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淑芬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淑芬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雖曾經定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而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229號、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判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張淑芬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核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均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3至4所示之罪均為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但書之情形,依同法第50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始得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之。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附卷可憑,檢察官據此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犯罪之次數、情節、罪質、所犯數罪整體之非難評價及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等情,兼衡受刑人對於本院裁量應執行刑並無意見(見前揭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後,定其應執行之刑。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附表編號3至4所示之罪,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則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宣告刑,既應予合併處罰,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前定之應執行刑當然失效,自應以其各罪之宣告刑為基礎,受量處合併宣告刑總和以下刑期之外部限制,且不得較上開已定應執行刑與其餘各罪之總和為重之內部限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書記官張懿中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編號1-2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編號1-2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10年10月28日110年11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新竹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424、4535號新竹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424、453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竹地方法院新竹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392號111年度訴字第392號判決日期112年2月21日112年2月21日確定判決法院新竹地方法院新竹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392號111年度訴字第392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3月25日112年3月2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得易服社會勞動)否(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018號,刑期自112.6.6至112.12.5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018號,刑期自112.6.6至112.12.5編號34罪名販賣毒品販賣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編號3-4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9月(編號3-4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11年1月18日111年1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新竹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0136、10343、10687號新竹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0136、10343、1068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竹地方法院新竹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723號111年度訴字第723號判決日期112年6月20日112年6月20日確定判決法院新竹地方法院新竹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723號111年度訴字第723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8月18日112年8月1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560號,刑期自112.12.6至113.12.5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560號,刑期自112.12.6至113.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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