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7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9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979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天○○
弄17號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緝字第232號、第233號、第234號、第235號、第236號、第237號;96年度偵字第3829號、第3945號、4174號、4349號),及聲請併案審理(96年度偵字第5403、5116號),公訴檢察官於準備程序中將併案部分變更為追加起訴,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天○○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扣案機車鑰匙貳支沒收之。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期間為叁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㈠天○○(綽號「了然」)前因毒品案件經判刑1年2月(本院
89年訴字613號判決),民國(下同)91年7月29日假釋出監後,因假釋期內再犯脫逃(雲林地方地院92年度易字第336號判刑4月)、詐欺(雲林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336號判刑7月)、偽造文書(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上更一字第51號判刑1年2月)、違反電信法(本院93年度訴字第229號判刑6月)、竊盜(本院91年度易字第1243號判刑1年8月)等罪,定應執行刑3年8月,合併上述假釋殘刑5月25日,92年6月19日入監執行,95年8月31日再度假釋出監,應於96年4月20日假釋期滿(不構成累犯)。
㈡天○○假釋出監後,不思正當工作,又無一技之長,卻又染
上施用毒品惡習,為維持生活所需及供己購買毒品施用,遂養成以偷搶、詐欺為生之犯罪習慣,分別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意圖(編號1-31)、故買贓物(編號32)、為自己不法利益(編號33),而為下列犯行:
【附表一】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被害人│犯罪方式│犯罪所得│├──┼────┼─────┼───┼───────────┼────┤│1│95年10月│彰化縣員林│戊○○│天○○見車牌號碼0000│FU8─806│││下旬某日│鎮員 林火車 │(車主│806號重機車鑰匙未拔下│號重機車│││上午9時│站旁│為建成│,即發動電門將機車騎走││││許││汽車材│而竊取之,得手後供己代││││││料行)│步之用。待油料耗盡,即│││││││將機車推入排水溝內,95│││││││年11月16日17時,為警│││││││方在 田中 鎮八堡圳中尋獲│││││││。││├──┼────┼─────┼───┼───────────┼────┤│2│96年2月2│彰化縣員林│丑○○│天○○以自備之鑰匙1支│IWE─│││日上○○○鎮○○路2│保管(│,趁四下無人之際,發動│478號│││時許│段12號員東│車主為│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機│重機車││││國小內│員東國│車電門而竊取之,得手供││││││小)│己代步之用。││├──┼────┼─────┼───┼───────────┼────┤│3│96年2月1│彰化縣員林│甲○○│天○○以自備之鑰匙1支│EYC─│││7日晚○○○鎮○○街││,趁四下無人之際,發動│770號輕│││時許│159號前││車牌號碼0000000號輕機│機車││││││車電門而竊取之,得手供│││││││己代步之用。││├──┼────┼─────┼───┼───────────┼────┤│4│96年2月1│彰化縣北斗│ 黃莊秀 │天○○見車牌號碼0000│KPX─│││5日下午3│鎮南星醫院│英(車│948號重機車未上鎖,且│948號│││時50分許│旁│主為黃│電門呈開啟之狀態,即發│重機車│││││ 啟桓 )│動電門將機車騎走而竊取│││││││之,得手後供己代步之用│││││││。││├──┼────┼─────┼───┼───────────┼────┤│5│96年1月2│彰化縣員林│宙○○│天○○以自備之鑰匙1支│KWE─│││9日下○○○鎮○○路1│(車主│,趁四下無人之際,發動│531號│││時許│段685號旁│為 林瓊 │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機│重機車│││││芬)│車電門而竊取之,得手供│││││││己代步之用(鑰匙未扣案│││││││)。待油箱內汽油耗盡時│││││││,將機車丟棄於員林鎮火│││││││車站附近附近道路邊。││├──┼────┼─────┼───┼───────────┼────┤│6│96年2月1│彰化縣永│丁○○│天○○先向丁○○佯稱係│皮包一個│││9日上午1│靖鄉港西││村里幹事,可代辦購買電│(內有現│││1時許│村永社路││動車之補助,而向丁○○│金新臺幣││││278號││借款。惟丁○○取出小皮│〈下同〉││││││包後又後悔,天○○見周│1700元、││││││ 繼武 有意將皮包放回口袋│身份證、││││││,即趁丁○○不備之際,│榮民證及││││││下手搶奪皮包後隨即逃逸│健保卡各││││││。│1張等物│││││││)。│├──┼────┼─────┼───┼───────────┼────┤│7│95年10月│彰化縣社頭│A○○│天○○騎乘上述行竊得來│1000元│││18日上午│ 鄉平和村鴻 ││之FU8-806重機車,前往││││8時30分│門巷17號││A○○住處,佯稱係新就││││許│││任之村里幹事,可代為辦│││││││理生活補助;因車輛故障│││││││欠修理費用,可否先借款│││││││,隔日即會歸還等語,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交付借│││││││款。││├──┼────┼─────┼───┼───────────┼────┤│8│95年10月│彰化縣田中│ 江陳原 │天○○佯稱係新就任之村│2000元│││下旬某日│ 鎮平 和里太│因│里幹事,要訪問家中生活││││18時許│平路101號││狀況;因車輛故障欠修理│││││││費用,可否先借款,隔天│││││││即會歸還等語,使江陳原│││││││因陷於錯誤而交付借款。││├──┼────┼─────┼───┼───────────┼────┤│9│95年11月│南投縣名間│己○○│天○○佯稱係新報到之員│2000元│││間某日下│鄉竹圍村竹││警,因車輛故障欠修理費││││午17時許│圍巷31之1││用,可否先借款,領錢後│││││號││即會歸還等語,使己○○│││││││陷於錯誤而交付借款。││├──┼────┼─────┼───┼───────────┼────┤│10│95年11月│南投縣名間│宇○│天○○佯稱係外勞 仲介公 │1000元│││間某日下│鄉竹圍村出││司人員,要訪查家中外勞││││午17時許│ 林虎路 2段││狀況;因車輛故障欠修理│││││325巷35號││費用,可否先借款,領錢│││││號││後即會歸還等語,使宇○│││││││陷於錯誤而交付借款。││├──┼────┼─────┼───┼───────────┼────┤│11│95年11月│彰化縣田中│癸○○│天○○佯稱係新就任之村│2000元│││中旬某日│鎮大崙里大││里幹事,要訪問家中生活││││下午12時│安路3段418││狀況;因車輛故障欠修理││││許│巷171號││費用,可否先借款,隔天│││││││即會歸還等語,使癸○○│││││││陷於錯誤而交付借款。││├──┼────┼─────┼───┼───────────┼────┤│12│95年11月│彰化縣田中│B○○│天○○佯稱係社會局人員│1200元│││13日○○○鎮○○路1││,可代向社會局申請就學││││7時許│段286號││補助;因車輛故障欠修理│││││││費用,可否先借款,隔天│││││││就會歸還等語,使B○○│││││││陷於錯誤而交付借款。││├──┼────┼─────┼───┼───────────┼────┤│13│95年12月│彰化縣田中│子○○│天○○佯稱係田中基金會│2500元│││24日○○○鎮○○路92││人員,可代為申請貧寒補││││5時許│巷2號││助;因車輛故障欠修理費│││││││,可否先借款,隔幾天就│││││││會歸還等語,使子○○陷│││││││於錯誤而交付借款。││├──┼────┼─────┼───┼───────────┼────┤│14│95年12月│彰化縣田中│卯○│天○○佯稱係新就任之村│2000元│││10日○○○鎮○○路38││里幹事,可代為辦理殘障││││1時許│0巷11號││補助;因車輛故障欠修理│││││││費用,可否先借款,隔天│││││││即會歸還等語,使卯○陷│││││││於錯誤而交付借款。││├──┼────┼─────┼───┼───────────┼────┤│15│95年12月│彰化縣田中│黃○○│天○○佯稱係新就任之村│2000元│││中旬○○○鎮○○路1││里幹事,要訪問家中生活││││下午3時│段220巷143││狀況;因車輛故障欠修理││││許│號││費用,可否先借款,隔天│││││││即會歸還等語,使黃○○│││││││陷於錯誤而交付借款。││├──┼────┼─────┼───┼───────────┼────┤│16│95年12月│彰化縣田中│ 陳周月 │天○○佯稱係新就任之村│400元│││14日或○○○鎮○○路3│英│里幹事,要訪問家中生活││││日下午2│段570巷131││狀況;因車輛故障欠修理││││時許│號││費用,可否先借款,隔天│││││││即會歸還等語,使陳周月│││││││英陷於錯誤而交付借款。││├──┼────┼─────┼───┼───────────┼────┤│17│95年12月│彰化縣田中│D○│天○○佯稱係新就任之村│3000元│││中旬某日│鎮龍潭里大││里幹事,要訪問家中生活││││下午4時│社路1段222││狀況;因車輛故障欠修理│││││號││費用,可否先借款,隔天│││││││即會歸還等語,使D○陷│││││││於錯誤而交付借款。││├──┼────┼─────┼───┼───────────┼────┤│18│95年12月│彰化縣田中│午○○│天○○佯稱係新就任之村│1000元│││15日或16│鎮復興里山││里幹事,要訪問家中生活││││日下午5│腳路3段570││狀況;因車輛故障欠修理││││時許│巷121弄22││費用,可否先借款,隔天│││││號││即會歸還等語,使午○○│││││││陷於錯誤而交付借款。││├──┼────┼─────┼───┼───────────┼────┤│19│95年12月│彰化縣田中│辰○○│天○○佯稱係新就任之村│2000元│││22日○○○鎮○○路2││里幹事,要訪問家中生活││││6時許│段422號││狀況;因車輛故障欠修理│││││││費用,可否先借款,隔天│││││││即會歸還等語,使辰○○│││││││陷於錯誤而交付借款。││├──┼────┼─────┼───┼───────────┼────┤│20│95年12月│彰化縣二水│C○│天○○佯稱係新就任之村│1000元│││30日下午│鄉復興村員││里幹事,要訪問家中生活││││4時許│集路530號││狀況;因車輛故障欠修理│││││││費用,可否先借款,隔天│││││││即會歸還等語,使C○陷│││││││於錯誤而交付借款。││├──┼────┼─────┼───┼───────────┼────┤││95年12月│彰化縣田中│申○○│天○○佯稱係新就任之村│200元││21│某日○○○鎮○○路2││里幹事,要訪問家中生活││││6時許│段427巷8號││狀況;因車輛故障欠修理│││││││費用,可否先借款,隔天│││││││即會歸還等語,使申○○│││││││陷於錯誤而交付借款。││├──┼────┼─────┼───┼───────────┼────┤││95年12月│彰化縣田中│亥○○│天○○佯稱係金慈會人員│400元││22│24日○○○鎮○○路2││,可代為辦理低收入戶補││││12時許│段484巷35││助;因欠修理費用,可否│││││弄5號││先借款,隔天即會歸還等│││││││語,使亥○○陷於錯誤而│││││││交付借款。││├──┼────┼─────┼───┼───────────┼────┤││95年12月│彰化縣田中│張 陳琨 │天○○佯稱係田中鎮公所│2000元││23│底某日下│ 鎮大崙里興 ││新派人員;因車輛故障欠││││午2時許│酪路2段438││修理費用,可否先借款,│││││巷182號││隔日即會歸還等語,使張│││││││陳琨陷於錯誤而交付借款│││││││。││├──┼────┼─────┼───┼───────────┼────┤││95年12月│彰化縣田中│酉○○│天○○佯稱係新就任之村│1100元││24│中旬某日│鎮三光里民││里幹事,可代為辦理生活││││8時許│光路1段392││補助;因車輛故障欠修理│││││巷197號││費用,可否先借款,日後│││││││即會歸還等語,使酉○○│││││││陷於錯誤而交付借款。││├──┼────┼─────┼───┼───────────┼────┤│25│95年12月│彰化縣田中│戌○○│天○○佯稱係新就任之勤│3000元│││中旬某日│鎮三光里民││區警員,因車輛故障欠修││││下午5時│光路1段293││理費用,可否先借款日後││││許│巷68號││即會歸還等語,使戌○○│││││││陷於錯誤而交付借款。││├──┼────┼─────┼───┼───────────┼────┤│26│96年1月2│彰化縣 永靖 │辛○○│天○○佯稱伊係新就任之│2500元│││2日下午2│鄉永興號九││村里幹事,可代為辦理中││││時許│分路307巷2││低收入戶補助;因車輛故│││││號││障欠修理費用,可否先借│││││││款,隔天即會歸還等語,│││││││使辛○○陷於錯誤而交付│││││││借款。││├──┼────┼─────┼───┼───────────┼────┤│27│96年1月│彰化縣永靖│玄○○│天○○佯稱伊係新就任之│300元│││下旬某日│鄉永興村永││村里幹事,可代為辦理中││││上午11時│欲路56巷49││低收入戶補助;因車輛故│││││號││障欠修理費用,可否先借│││││││款,隔天即會歸還等語,│││││││使玄○○陷於錯誤而交付│││││││借款。││├──┼────┼─────┼───┼───────────┼────┤││96年1月2│彰化縣員林│庚○│天○○騎乘向不知情友人│金戒指1││28│9日下午4│鎮溝皂里溝││張 吉宜 借來的車牌號碼│枚(重約│││時15分許│皂巷5號內││XL3-566號機車,前往張│3 錢多 )││││││呆住處,向庚○佯稱伊係│約值4500││││││某親戚之兒子,願意幫其│元││││││修復戴在手上之金戒指等│││││││語,使庚○陷於錯誤而交│││││││付金戒指1枚,天○○得│││││││手後隨即逃逸。││├──┼────┼─────┼───┼───────────┼────┤│29│96年1月2│彰化縣田中│寅○○│天○○佯稱係慈心會義工│300元│││5日下午1│鎮北路里復││,因車輛故障欠缺修理費││││時許│興路730號││用,可否先借款,日後即│││││││會歸還等語,使寅○○陷│││││││於錯誤而交付借款。││├──┼────┼─────┼───┼───────────┼────┤││96年2月│彰化縣田中│丙○○│天○○佯稱係新就任之村│1200元││30│底某日上│鎮大崙里大││里幹事;因車輛故障欠修││││午10時許│安路2段181││理費用,可否先借款,日│││││巷82號││後即會歸還等語,使 巫海 │││││││金陷於錯誤而交付借款。││├──┼────┼─────┼───┼───────────┼────┤│31│96年3月│彰化縣田中│壬○○│天○○佯稱係新就任之村│1000元│││中旬某日│鎮大崙里大││里幹事,可代為辦理生活││││下午5時5│安路3段175││補助;因車輛故障欠修理││││0分許│號││費用,可否先借款,隔日│││││││即會歸還等語,使壬○○│││││││陷於錯誤而交付借款。││├──┼────┼─────┼───┼───────────┼────┤│32│95年10月│彰化縣田中│巳○○│天○○其明知綽號「 阿燕 │手機(含│││25日至月│鎮某網咖││」之成年女子所持有之│SIM卡)│││底之某日│││OKWAP牌S762型手機(內│1支││││││附有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片,序號為│││││││000000000000000號)係│││││││來路不明之贓物(該手機│││││││係巳○○於95年10月25日│││││││下午4時5分許,在彰化縣│││││││二水鄉文化村 田仔 2巷23│││││││號前失竊之物),竟基於│││││││故買贓物之犯意,向「阿│││││││燕」以2500元之價格,買│││││││受前開手機及SIM卡。││├──┼────┼─────┼───┼───────────┼────┤│33│95年10月│彰化縣境內│巳○○│天○○復意圖為自己不法│1萬6550│││31日11時│││之利益,接續數次以上開│元│││28分起至│││行動電話機具,撥打啟動││││同年11│││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月3日17│││其內所含之電子序號及內││││時19分止│││碼,向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傳送無線電磁訊號,│││││││隱瞞其非合法使用人之事│││││││實,使該公司各基地臺之│││││││電腦網路交換系統因而陷│││││││於錯誤,誤以為係合法使│││││││用者所撥打,而予以接收│││││││通信,並列帳於巳○○名│││││││下。天○○即以此無線之│││││││方式,接續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因而獲得免付│││││││電話費用之不法利益高達│││││││1萬6550元。││└──┴────┴─────┴───┴───────────┴────┘
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本案所引用之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均同意
其具有證據能力,是以後述證據之證據能力並無疑義,合先敘明。
㈡被告天○○於警訊、偵訊、本院前準備程序中,對上述【附表一】犯行均坦承不諱。
㈢如【附表二】之個別證據,可證明被告個別犯行。
㈣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可認定。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附表一】編號1-5行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
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編號6行為係犯刑法第325條搶奪罪;編號7至31行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編號32行為,係犯刑法第349條第2項之故買贓物罪;編號33行為,係犯電信法第56條第1項之以無線方式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罪。被告上開所犯33項罪名,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㈡量刑審酌:①被告自述國中畢業後,都打臨時工、水泥工等
為生,自80年間第一次觸犯強盜罪以來,16年來前科不斷,約有8、9年以上時間都是在監獄度過,二次假釋出監又再犯,此次出監不久,又於96年2月3日至7日間,施用海洛因及安非他命,經本院裁定觀察勒戒。被告本無一技之長,又吸食毒品沈淪,可見毒品乃是萬惡淵藪,吸毒者的窮途末路都是偷搶為生。②被告所行騙的對象,都是鄉村地區單純善良的老人家,行搶的被害人丁○○更是85歲高齡的老人,被告僅為圖自己吸毒及生活花用,見老人家落單可欺,便行騙或動手行搶,對法益危害不輕。所謂「強凌弱、眾暴寡」,正是被告此般令人不恥的行為。③被告假釋期內更犯罪,顯然並未珍惜得來不易的自由。雖然行騙的金額都不多,但利用被害人善心而行騙,惡性非輕,又被告行竊及故買贓物之財產價值不斐,犯後並未賠償任何被害人。④被告前次92年6月19日入監至95年8月31日假釋出獄,3年多牢獄時光,顯然沒有讓被告徹底悔悟,以致出監不久又淪入吸毒搶奪偷竊行騙之惡性輪迴。被告現年40歲,年屆中年,本應是在職場上好好發揮的黃金時光,卻因為本身沒有一技之長,要謀生已經不易,卻又不肯安分守己,染上毒癮後只好不停犯罪,偏好找一些老人家下手,【附表一】共25件行騙,密集發生,行騙地點遍及彰化南投,對單純的鄉村地區危害甚大。被告自述離婚多年,育有一子已經17歲,被告16年來長期在監服刑,想必未曾善盡照顧家庭角色。被告身體健壯,未來大有可為,但卻欠缺勤勞奮鬥的人生觀,以致總是不斷地危害社會。若不及時回頭,這一生將一無所成,終將為社會、家庭、周遭親友所唾棄。⑤本件共33個宣告刑,若定執行刑之結果,最高可處115個月(9年7個月)之久,但本院斟酌被告必須接受強制工作保安處分,又有假釋殘刑要執行,徒刑部分可相對減少等一切情形,量刑如【附表二】,並定執行刑如主文。
㈢按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十八歲以
上之竊盜犯、贓物犯,有犯罪之習慣者,得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及第5條第1項規定:「依本條例宣告之強制工作處分,其執行以三年為期。」,又按刑法第90條第1、2項規定:「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前項之處分期間為3年。但執行滿1年6月後,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旨在對嚴重職業性犯罪、欠缺正確工作觀念,因而習慣犯罪者,強制其從事勞動,學習一技之長及正確之謀生觀念,使其日後重返社會,能適應社會生活。被告以偷搶、詐騙為生,又無一技之長,實具潛在之危險性格,顯有犯罪之習慣,若不能矯正其價值觀,將來出監後,勢必重蹈覆轍,為協助其再社會化,應命其進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以培養其勤勞工作之人生觀,亦符合比例原則,故就【附表一】之竊盜、贓物犯行,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第1項、第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各諭知刑前強制工作;就【附表一】之詐欺、搶奪、違反電信法部分、適用刑法第90條第1項、第2項前段,諭知刑前強制工作。
㈣扣案之機車鑰匙2支,為被告所有供犯竊盜罪所用之物,業
據其供承在卷,應沒收之。被告撥打使用SIM卡之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號)並未扣案,且為被害人巳○○所有,故不宣告沒收。
四、適用法條:㈠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
㈡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25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第349
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1條第5款、第90條第1項、第2項前段、第38第1項第2款。
㈢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第1項、第5條第1項前段,電信法第56條第1項。
㈣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本案經檢察官郭玄義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書記官于淑真【附表二】
┌──┬───┬─────────────┬─────────┐│編號│被害人│證據方法│宣告刑主文│├──┼───┼─────────────┼─────────┤│1│戊○○│證人戊○○96年1月16日警訊│天○○犯竊盜罪,處│││(車主│筆錄(96偵字4174號卷P.8)│有期徒刑肆月,並於│││為建成│、96年5月14日偵訊中結證(│刑之執行前,令入勞│││汽車材│同上卷P.24)、機車失竊個別│動場所強制工作,期│││料行)│資料查詢表(同上卷P.14)及│間為叁年。││││機車被警方在被告自白之地點│││││尋獲之事實。││├──┼───┼─────────────┼─────────┤│2│丑○○│96年2月7日證人丑○○警訊筆│天○○犯竊盜罪,處│││保管(│錄(96偵字2596號卷P.6)、│有期徒刑肆月,並於│││車主為│車籍資料(同上卷P.14)、查│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員東國│獲照片(同上卷P.16),及證│動場所強制工作,期│││小)│人丑○○偵訊中結證(96偵緝│間為叁年,扣案鑰匙││││237號卷P.49)。96年2月7日│壹支沒收之。││││為警○○○鎮○○路○段233│││││巷24號旁,發現被告騎│││││IWE-478號機車,並扣得犯案│││││鑰匙工具一支。機車由丑○○│││││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可證│││││(同上卷P.13)││├──┼───┼─────────────┼─────────┤│3│甲○○│證人甲○○96年2月23日警訊│天○○犯竊盜罪,處││││筆錄(96偵字2033號卷P.7)│有期徒刑肆月,並於││││、被告於96年2月23日20時10│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分許騎EYC-770號輕機車,行│動場所強制工作,期││││○○○鎮○○路卓醫院前被警│間為叁年,扣案鑰匙││││查獲,並扣得作案機車鑰匙一│壹支沒收之。││││支、及現場照片(96偵字2033│││││號卷P.14、15),機車由失主│││││甲○○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同上卷P.18)可證。││├──┼───┼─────────────┼─────────┤│4│黃莊秀│證人 黃秀英 96年2月16日警訊│天○○犯竊盜罪,處│││英(車│筆錄(96偵字2019號卷P.10)│有期徒刑肆月,並於│││主為黃│、地○○○偵訊中結證(96偵│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啟桓)│緝字237號卷P.49)可證明機│動場所強制工作,期││││車失竊事實。被告於96年2月│間為叁年。││││16日15時50分,在北斗鎮宮│││││前街63號前騎乘KPX-948號機│││││車時,被警方當場查獲,機車│││││由原管理人領回,有贓物保管│││││領據及查獲之現場照片可證(│││││96偵字2019號卷P.15-17)。││├──┼───┼─────────────┼─────────┤│5│宙○○│證人宙○○96年1月29日警訊│天○○犯竊盜罪,處│││(車主│筆錄(96偵字3945號卷P.5)│有期徒刑肆月,並於│││為林瓊│、96年5月14日偵訊中結證(│刑之執行前,令入勞│││芬)│96偵字4174號卷P.24)、機│動場所強制工作,期││││車失竊報案紀錄(96偵字3945│間為叁年。││││號卷P.6)等可資證明失竊事│││││實。││├──┼───┼─────────────┼─────────┤│6│丁○○│證人 周濟武 96年2月22日警訊│天○○犯搶奪罪,處││││筆錄(96偵緝237號卷P.14)│有期徒刑拾月,並於││││、96年4月16日警訊筆錄(96│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偵字3829號卷P.8),被告指│動場所強制工作,期││││認丟棄皮包之水溝、現場照片│間為叁年。││││等(同上卷P.12)可證明行搶│││││事實。││├──┼───┼─────────────┼─────────┤│7│A○○│證人A○○96年1月9日警訊筆│天○○犯詐欺取財罪││││錄、(96偵字4174號卷P.10)│,處有期徒刑叁月,││││、目擊證人蕭 明正 96年1月9日│並於刑之執行前,令││││警訊筆錄(同上卷P.12)、蕭│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明正96年5月14日偵訊筆錄中│,期間為叁年。││││結證(同上卷P.24)。││├──┼───┼─────────────┼─────────┤│8│江陳原│證人乙○○○96年2月8日警訊│天○○犯詐欺取財罪│││因│筆錄(96偵字2597號卷P.12)│,處有期徒刑叁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期間為叁年。│├──┼───┼─────────────┼─────────┤│9│己○○│證人己○○96年4月15日警訊│天○○犯詐欺取財罪││││筆錄(田中分局0000000000號│,處有期徒刑叁月,││││卷內)。│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期間為叁年。│├──┼───┼─────────────┼─────────┤│10│宇○│證人宇○96年4月15日警訊筆│天○○犯詐欺取財罪││││錄(田中分局0000000000號卷│,處有期徒刑叁月,││││內)。│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期間為叁年。│├──┼───┼─────────────┼─────────┤│11│癸○○│證人癸○○96年2月8日警訊筆│天○○犯詐欺取財罪││││錄(96偵字2597號卷P.14)、│,處有期徒刑叁月,││││於96年4月27日偵訊筆錄中結│並於刑之執行前,令││││證(96偵緝字237號卷P.49)│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期間為叁年。│├──┼───┼─────────────┼─────────┤│12│B○○│證人B○○96年1月4日警訊筆│天○○犯詐欺取財罪││││錄(96偵字853號卷P.7)、96│,處有期徒刑叁月,││││年1月25日偵查中結證(同上│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卷P.33)。│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期間為叁年。│├──┼───┼─────────────┼─────────┤│13│子○○│證人子○○96年1月4日警訊筆│天○○犯詐欺取財罪││││錄(96偵字853號卷P.11)、│,處有期徒刑叁月,││││96年1月25日偵查中結證(同│並於刑之執行前,令││││上卷│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P.33)。│,期間為叁年。│├──┼───┼─────────────┼─────────┤│14│卯○│證人卯○96年1月4日警訊筆錄│天○○犯詐欺取財罪││││(96偵字853號卷P.9)、96年│,處有期徒刑叁月,││││1月25日偵查中結證(同上卷│並於刑之執行前,令││││P.33)。│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期間為叁年。│├──┼───┼─────────────┼─────────┤│15│黃○○│證人黃○○96年1月9日警訊筆│天○○犯詐欺取財罪││││錄(96偵字2597號卷P.16)。│,處有期徒刑叁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期間為叁年。│├──┼───┼─────────────┼─────────┤│16│陳周月│證人未○○○96年1月9日警訊│天○○犯詐欺取財罪│││英│筆錄(96偵字2597號卷P.18)│,處有期徒刑叁月,││││、96年4月27日偵訊中結證(│並於刑之執行前,令││││96偵緝字237號卷P.50)。│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期間為叁年。│├──┼───┼─────────────┼─────────┤│17│D○│證人D○96年1月10日警訊筆│天○○犯詐欺取財罪││││錄(96偵緝字2597號卷P.20)│,處有期徒刑叁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期間為叁年。│├──┼───┼─────────────┼─────────┤│18│午○○│證人午○○96年1月10日警訊│天○○犯詐欺取財罪││││筆錄(96偵字2597號卷P.22)│,處有期徒刑叁月,││││、96年4月27日偵訊中結證(│並於刑之執行前,令││││96偵緝字237號卷P.50)。│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期間為叁年。│├──┼───┼─────────────┼─────────┤││辰○○│證人辰○○96年2月8日警訊筆│天○○犯詐欺取財罪││19││錄(96偵字2597號卷P.24)、│,處有期徒刑叁月,││││96年4月27日偵訊中結證(96│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偵緝字237號卷P.51)。│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期間為叁年。│├──┼───┼─────────────┼─────────┤│20│C○│證人C○96年2月8日警訊筆錄│天○○犯詐欺取財罪││││(96偵字2597號卷P.30)。│,處有期徒刑叁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期間為叁年。│├──┼───┼─────────────┼─────────┤│21│申○○│證人申○○96年2月7日警訊筆│天○○犯詐欺取財罪││││錄(96偵字2597號卷P.28)、│,處有期徒刑叁月,││││96年4月27日偵訊中結證(96│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偵緝字237號卷P.51)。│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期間為叁年。│├──┼───┼─────────────┼─────────┤││亥○○│證人亥○○96年1月5日警訊筆│天○○犯詐欺取財罪││22││錄(96偵字2597號卷P.26)、│,處有期徒刑叁月,││││96年4月27日偵訊中結證(96│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偵緝字237號卷P.51)。│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期間為叁年。│├──┼───┼─────────────┼─────────┤││ 張陳琨 │證人張陳琨96年4月2日警訊筆│天○○犯詐欺取財罪││23││錄(96偵字5116號卷P.5)。│,處有期徒刑叁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期間為叁年。│├──┼───┼─────────────┼─────────┤││酉○○│證人酉○○96年4月17日警訊│天○○犯詐欺取財罪││24││筆錄(96偵字4349號卷P.11)│,處有期徒刑叁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期間為叁年。│├──┼───┼─────────────┼─────────┤│25│戌○○│證人戌○○96年4月17日警訊│天○○犯詐欺取財罪││││筆錄(96偵字4349號卷P.14)│,處有期徒刑叁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期間為叁年。│├──┼───┼─────────────┼─────────┤│26│辛○○│證人辛○○96年3月11日警訊│天○○犯詐欺取財罪││││筆錄(96偵字4349號卷P.17)│,處有期徒刑叁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期間為叁年。│├──┼───┼─────────────┼─────────┤│27│玄○○│證人玄○○96年3月11日警訊│天○○犯詐欺取財罪││││筆錄(969偵字4349號卷P.19│,處有期徒刑叁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期間為叁年。│├──┼───┼─────────────┼─────────┤││庚○│證人庚○96年1月30日警訊筆│天○○犯詐欺取財罪││28││錄(96偵字3945號卷P.7),│,處有期徒刑陸月,││││被告於16時29分8秒、17時8分│並於刑之執行前,令││││3秒騎乘XL3-566號機車行經犯│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案地點之監視錄影器翻拍畫面│,期間為叁年。││││,經車主 張吉宜 指認,相片內│││││之駕駛人為被告天○○,有張│││││吉宜警訊筆錄及翻拍相片可證│││││(96偵字3945號卷P.12-16)││├──┼───┼─────────────┼─────────┤│29│寅○○│證人寅○○96年4月17日警訊│天○○犯詐欺取財罪││││筆錄(96偵字4349號卷P.21)│,處有期徒刑叁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期間為叁年。│├──┼───┼─────────────┼─────────┤││丙○○│證人丙○○96年4月17日警訊│天○○犯詐欺取財罪││30││筆錄(96偵字4349號卷P.24)│,處有期徒刑叁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期間為叁年。│├──┼───┼─────────────┼─────────┤│31│壬○○│證人壬○○96年4月17日警訊│天○○犯詐欺取財罪││││筆錄(96偵字4349號卷P.27)│,處有期徒刑叁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期間為叁年。│├──┼───┼─────────────┼─────────┤│32│巳○○│證人巳○○95年12月3日警訊│天○○故買贓物,處││││筆錄(96年偵字2684號卷P.4│有期徒刑叁月,並於││││)、96年4月27日偵訊中結證│刑之執行前,令入勞││││(96偵緝字237號卷P.49)。│動場所強制工作,期│││││間為叁年。│├──┼───┼─────────────┼─────────┤│33│巳○○│000000000000年11月份電信費│天○○意圖為自己不││││帳單(96偵緝字237號卷P.90│法之利益,以無線方││││以下)。│式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處有期徒刑肆│││││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期間為叁年。│└──┴───┴─────────────┴─────────┘【附錄本案論罪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5條(普通搶奪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收受贓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電信法第56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以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而製造、變造或輸入電信器材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供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而販賣、轉讓、出租或出借電信器材者,亦同。
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犯罪之用而持有前項之電信器材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及第2項之未遂犯罰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