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會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178號上訴人 葉東昇
周銀杏 被上訴人 嚴何月桂
嚴道成 嚴道君 洪有財 何玉蘭 何進益 呂素絲 高清宗 簡惠貞 吳清山 吳有昌 林世德 黃金蓮 李照子 洪堯德 蔡春紅 董明建 周雅玲 周怡均 何寶錦 何蕭每何 趙阿甘 張惠美 何玉雲 洪堉傑 陳立庭 林慧玲 許縀 郭蔡款 張順賢 翁村金 王施甜 吳鑾 游金 和 游進吉 陳松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會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7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並應依同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上訴狀表明上訴聲明,此為提起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人經命補繳裁判費及上訴聲明而未依限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依同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上訴。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表明
上訴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13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等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年11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書記官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