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懲戒法院懲戒法庭113年清上字第9號懲戒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懲戒
懲戒法院裁定113年度清上字第9號上訴人即被付懲戒人 陳國富 交通部原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
前專員被上訴人即移送機關交通部代表人 陳世凱 上列上訴人因懲戒案件,本院113年11月7日113年度清上字第9號裁定,有應更正之處,茲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裁定當事人欄記載上訴人係「交通部原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前專員」,應更正為「交通部原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前專員」。
理由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為公務員懲戒法第99條準用行政訴訟法第307條之1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9條、第232條第1項所規定。本院上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上訴審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輝煌
法官黃梅月法官許金釵法官黃國忠法官吳光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書記官張品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