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7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7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754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債務人 陳誌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捌仟陸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本金壹拾捌萬柒仟叁佰零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十一點四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另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滙豐(台灣)」】業於民國99年05月01日依企業併購法有關分割規定,將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在台分行部分營業、資產及負債分割予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3月22日金管銀外字第09950000770號函令,核准在案。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之規定,於99年05月01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分割之通知,公告在經濟日報A14版。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分割讓予,特此敘明。
(二)、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辦並簽立信用貸款契約,帳號:000-000000-000:以年利率百分之一十一點四計算利息。
(三)、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5年8月24日止,尚有198679元未依約繳款,依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屢次催索均未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迅速准賜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聰慶◎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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