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541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理人 李月治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補正詳載票據資料(含發票人姓名、受款人、發票日期、票據號碼及到期日(未載到期日請一併註明))之警局報案證明正本。
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