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9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9364號債權人大河苑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蕭佩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銘勳 (原名: 黃建勳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存證信函』及『郵政收件回執正、反面』,存證信函內容勿摭蓋,如郵政收件回執簽收人為貴管理委員會代收,請提出簽收信件之簽收簿。
三、請提出債務人黃銘勳(原名:黃建勳)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若無法提出債務人之戶籍謄本時,請提出所有權人黃銘勳(原名:黃建勳)之『第一類』建物謄本。
中華民國110年7月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