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9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9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9363號債權人大河苑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蕭佩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芸綺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張芸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若無法提出債務人之戶籍謄本時,請提出所有權人張芸綺之第一類建物謄本。
三、催告繳納管理費之郵政回執簽收人為貴管理委員會代收,請提出由債務人張芸綺簽收上開信件之簽收簿影本。
中華民國110年7月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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