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補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補字第443號

原告雲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志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敬園 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0萬1,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6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書記官陳家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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