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2202號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郭孟軒
被告 蔡芊榆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11年7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1年5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臺中簡易庭法 官劉正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