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9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97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賢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7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賢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賢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意旨將編號1之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簡稱中高分院)」、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737號」、判決確定日期「民國103年5月14日」誤載為「臺中地院」、「
103年度訴字第65號」、「103.04.21」;編號8之確定判決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616號」誤載為「103年度訴字第
800號」,爰均予更正之),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依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之先後案號依序為:本院103年度訴字第65號、103年度訴字第613號、103年度訴字第860號、103年度訴字第800號、103年度訴字第1616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及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何賢所犯如附表所示9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9罪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8月+10月+10月+8月+7年10月+7年10月+1年+7月+5年)=25年3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原所定應執行刑,加計附表編號8所示宣告刑之總和(即11年7月+5年=16年7月)。
四、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罪責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即對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兼顧刑罰衡平原則而定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223號裁定意旨參照)。本院衡酌受刑人何賢所犯如附表編號5、8所示之罪,均為販賣毒品之犯行,其餘俱為施用毒品之戕害自身犯行,9罪均與毒品相關,且犯罪時間前後歷時約4個月等總體情狀,就受刑人所犯前述9罪,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2年10月。
五、另按施用第二級毒品係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定有明文,而該等案件,既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其第二審判決日即為該案件之確定日。查本件受刑人何賢所犯如附表編號1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前經本院於103年3月31日以103年度訴字第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中高分院於103年5月14日以103年度上訴字第737號判決駁回上訴,依前開說明,該部分因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即應於10
3年5月14日確定,爰將聲請書附表編號1所載確定判決法院、案號、判決確定日期,分別更正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737號」、「103年5月14日」,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14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李宜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千瑄中華民國104年4月14日┌─────────────────────────────────────────────┐│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2年9月17日│102年9月17日│103年1月1日│├──────┼────────────┼────────────┼────────────┤│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102年度毒偵字第2612號│102年度毒偵字第2612號│103年度毒偵字第218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訴字第65號│103年度訴字第65號│103年度訴字第613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3月31日│103年3月31日│103年6月5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高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737號│103年度台上字第2509號│103年度訴字第613號││決├────┼────────────┼────────────┼────────────┤││確定日期│103年5月14日│103年7月24日│103年6月30日│├─┴────┼────────────┼────────────┼────────────┤│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更字第640號│104年度執更字第640號│104年度執更字第640號│││(編號1至7數罪併罰已定刑│(編號1至7數罪併罰已定刑│(編號1至7數罪併罰已定刑│││有期徒刑11年7月)│有期徒刑11年7月)│有期徒刑11年7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年10月,共2罪│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3年1月1日│①102年9月14日│103年1月16日││││②102年12月6日││├──────┼────────────┼────────────┼────────────┤│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103年度毒偵字第218號│103年度偵字第2626號│103年度毒偵字第305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訴字第613號│103年度訴字第860號│103年度訴字第800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6月5日│103年7月3日│103年9月26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訴字第613號│103年度訴字第860號│103年度訴字第800號││決├────┼────────────┼────────────┼────────────┤││確定日期│103年6月30日│103年8月25日│103年10月20日│├─┴────┼────────────┼────────────┼────────────┤│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更字第640號│104年度執更字第640號│104年度執更字第640號│││(編號1至7數罪併罰已定刑│(編號1至7數罪併罰已定刑│(編號1至7數罪併罰已定刑│││有期徒刑11年7月)│有期徒刑11年7月)│有期徒刑11年7月)│└──────┴────────────┴────────────┴────────────┘┌──────┬────────────┬────────────┬────────────┐│編號│7│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年││├──────┼────────────┼────────────┼────────────┤│犯罪日期│103年1月16日│103年1月1日│││││││├──────┼────────────┼────────────┼────────────┤│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103年度毒偵字第305號│103年度偵字第1188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訴字第800號│103年度訴字第1616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9月26日│104年1月14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訴字第800號│103年度訴字第1616號│││決├────┼────────────┼────────────┼────────────┤││確定日期│103年10月20日│104年1月26日││├─┴────┼────────────┼────────────┼────────────┤│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更字第640號│104年度執字第2897號││││(編號1至7數罪併罰已定刑│││││有期徒刑11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