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12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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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1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127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暐哲
莊于靚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一○三年七月一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關於「彭暐哲犯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刑。附表編號2-6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之記載,應更正為「彭暐哲犯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刑。附表編號2-7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主文欄有如本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劉敏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玲君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