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68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6818號債權人翔馳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寶捷汽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相對人寶捷汽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
2、請就相對人所欠款項之時間、商品名稱及中華民國96年4月10日
民事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4月10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