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5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5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5754號債權人元一企業社法定代理人 張元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鄧增泉 即全錄企業社、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向債務人甲○○請求連帶清償材料費之依據及契約書影本。
中華民國96年4月10日
民事庭法官陳婉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4月10日
書記官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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