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0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50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07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子平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子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子平前犯詐欺、偽造有價證券等罪,經本院定應執行刑處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11月17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年度審簡字第157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如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