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66號原告 楊仁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 沈琇妃 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請如期繳納。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證明)。
三、提出被告沈琇妃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上開土地是否已進入強制執行程序?如有,並陳報該強制執行攸資料影本全部。
五、兩造是否有簽立借據?LINE對話紀錄林小姐與被告關係為何、華泰銀行桃園分行戶名 陳黃碧蓮 與兩造關係?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