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救字第4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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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救字第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救字第4號聲請人 柯智騰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又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得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前段及第102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中低收入戶核定通知函(核定結果:核定符合)、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名下僅有一部民國81年出廠之汽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給付總額新臺幣2,990元)、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查無資料)等影本各1紙在卷可查,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邱美英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潘宜伶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