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7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90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宋捷恩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3年度訴字第79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宋捷恩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判決業於民國104年2月12日寄送至被告位於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樓之居所,因未獲會晤本人,故將該文書交由與被告同居之母收受,另亦於104年2月16日寄送至被告位於新北市○○區○○路○○○巷○○○號之住所,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故將該文書寄存於轄區之派出所,均已為合法送達,上訴人即被告宋捷恩嗣於104年2月24日提起上訴,此有刑事聲明上訴狀在卷可稽,惟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理由,自上訴期間屆滿後起算亦已逾20日,仍未見被告補提上訴理由,依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再命補正,逾期不為即予駁回。
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蕭淳元法官陳伯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政偉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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