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85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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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18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185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鄭香美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01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鄭香美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1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0年8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100年8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1條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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