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21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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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2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216號聲請人台灣通力電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夏文書 訴訟代理人 梁育棻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5年5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支票壹紙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支票1紙,因遺失,前經本院民國104年度司催字第848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命聲請人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紙支票無效。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104年度司催字第84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年4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宛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書記官王立山┌────────────────────────────────────────────────────────┐│附表:105年度除字第216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蘇柏州│空白│永豐商業銀│000000000000│200,000元│103年12月26日│AH0000000││││││行高雄分行│55│││││└──┴──────┴─────┴─────┴──────┴────────┴───────┴──────┴───┘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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