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交易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交易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易字第20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弄11號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緝字第665號),由本院審理而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 馬偕 醫院尚未回函,仍有待調查必要,玆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施添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弘文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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