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84號原告 劉泉源 原告 劉盈蘭 前列劉泉源、劉盈蘭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 律師被告花蓮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傅崐萁 被告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許文龍 被告 邱月蘭 被告許應得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56,5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書記官黃倪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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