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花秩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花秩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裁定106年度花秩字第14號移送機關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被移送人 常秋娥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6年5月16日花市警刑字第106001058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駁回。
理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常秋娥於106年3月31日20時,在花蓮縣○○市○○街○○號 陳朝幸 住處,夥同2名不詳行為人,以踹門方式對陳朝幸住家滋擾,因認被移送人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移送人於本院調查時否認有上揭情事,並辯稱:對上述事件並不知情等語,而本件除被害人陳朝幸之指述外,並無其他證據足供佐證,自難僅憑被害人之指述,即認被移送人確有移送意旨所述行為。是本件移送核無理由,應予以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林恒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書記官許家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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