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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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建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建字第82號上訴人苗凰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因與交通部公路總局西部濱海公路中區工程處間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於民國96年5月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95年度建字第82號)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28,7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3,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鍾啟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