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勞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超時工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勞訴字第42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
黃銘煌 律師複代理人丙○○被告中連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蘇南州訴訟代理人丁○○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超時工資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八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日下午二時整,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十日內具言詞辯論書狀,補充陳述本件有關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部分,其請求權基礎、法律上之理由及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詳細計算之資遣費計算書,另備繕本一份逕寄被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
書記官詹貴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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