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6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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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16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62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金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7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金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陳金進因強制猥褻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陳金進前於民國(下同)96年間犯傷害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沙簡字第6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另於95年間犯竊盜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易緝字第3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開2罪刑且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74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因96年間所犯強制猥褻罪,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0年度侵訴字第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2月,嗣因被告上訴,並歷經本院以100年度侵上訴字第1213號判決及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560判決均駁回上訴而確定在案等情(詳如附表編號1所示)
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如附表所示案件之裁判書各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王金全
法官許文碩法官高思大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