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4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453號債權人臺東縣太麻里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朱原石 債務人高穎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壹仟肆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四三計算之利息,並自逾期日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九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