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0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0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04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哲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3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哲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哲譯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吳哲譯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附表編號1、2所示各罪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2693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693號裁定、本院99年12月10日公務電話記錄及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影本各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阮弘毅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