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拍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拍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拍字第520號聲請人 賴朝爵 相對人 許素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9年4月22日簽訂借據一紙,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80萬元,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102萬元予聲請人,以擔保該借款債務之清償,抵押權約定清償日期為99年10月21日,經登記在案。詎上開借款債務相對人屆期不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本票等件為證。
三、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
書記官詹佳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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