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8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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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9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9824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理人 趙學涵 債務人盟鑫金屬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高孟志 人債務人 高孟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仟柒佰玖拾萬捌仟陸佰柒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9824號編號本金(新臺幣)利息計算期間利率違約金計算方式16,328,671元自民國111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4.75自民國111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22,121,000元自民國111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2.43自民國111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34,949,000元4507,000元自民國111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自民國111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51,183,000元63,270,000元自民國111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自民國111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77,630,000元8576,000元自民國111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自民國111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91,34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