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62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86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8629號原告○○○(真實姓名住所均詳卷)訴訟代理人 林倩芸 律師複代理人 陳明秀 被告BAXTERDERRICKGLEN訴訟代理人 杜冠民 律師複代理人 謝富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109年度審附民字第1796號),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自民國109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40%,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於原告以33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00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108年間曾交往為男女朋友,因故分手後,被告竟於108年2月間某日,在臺北市中山區租屋處,以帳號「asainfann」登入其申請之「pornhub」網站,張貼標題為「TinderDatewithAsianOfficeWorkerinTaiwan」,內容為被告於兩造交往期間(即於108年1月初某日),在高雄市捷絲旅中正館旅館內,所錄製與原告為性交行為之影片(下稱系爭影片)之文章,使瀏覽該網站之不特定多數人得以自由點閱,以此方式散布原告個人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內容影片供人觀覽。原告經友人於108年7月6日告知系爭影片遭刊登於上開網站中後,始知上情。被告之上開行為侵害原告之人格權,造成原告身心受創,原告自得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向被告請求250萬元精神慰撫金等語。
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2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抗辯:就刑事案件部分之認定無意見。被告並未於109年4月間再度將系爭影片上傳至成人網站。另被告主動將系爭影片下架後,原告有表明宥恕之意。系爭影片係兩造於交往期間,因兩情相悅而共同拍攝,且兩造分手後,被告僅因一時失慮而上傳系爭影片1次,並於之後下架,縱使因此造成原告精神上痛苦,原告請求250萬元之精神慰撫金,實屬過高等語。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㈡原告主張被告於108年2月間某日,在臺北市中山區租屋處,
以帳號「asainfann」登入其申請之「pornhub」網站,張貼標題為「TinderDatewithAsianOfficeWorkerinTaiwan」,內容為系爭影片之文章,使瀏覽該網站之不特定多數人得以自由點閱,以此方式散布原告個人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內容影片供人觀覽,並經本院刑事庭以109年度審訴字第1142號判決,認定被告係涉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第41條之非法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同法第235條第1項散布猥褻影像罪等情,有上開判決在卷可佐(見審附民卷第145至151頁),復為被告所不爭執刑事案件所為認定(見本院卷第47頁),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全卷核閱無訛,應堪認定。從而,被告對原告應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㈢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
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其他各種情形,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本院審酌原告自述專科畢業,從事服務業,月薪約4萬元,被告自述加拿大大學肄業、月收入約65,000元(見本院卷第42-1、53頁)。以及依原告所提出被告臉書截圖(見審附民卷第109至115頁),被告係於加拿大自行經營「ogokilearning」公司,以開發學習軟體為業,並於我國之臺北開設有辦公室。又被告與原告分手後,竟散布其與原告於交往期間所拍攝之原告性生活影片,且刊登於網路上供不特定之網友點閱,其所上傳之「Pornhub」網站為全球知名成人影音網站,且影片於網站之時間長達5個月,觀看人數達28萬人次,有系爭影片網站截圖可證(見審附民卷第87頁)。被告將原告裸體物化供他人品頭論足,使原告私領域之生活暴露公眾之下,侵害原告之人格及隱私權甚鉅;復因網路無遠弗屆特性,一旦影片遭上傳至網路,即難以控制其傳播。此自嗣於109年4月間,系爭影片又遭人上傳至「Pornhub」網站,並有17,126人次觀看可知(見審附民卷第93、101頁)。是以,系爭影片實無法盡數刪除及日後可能再遭他人散布,而造成原告無法磨滅之心理創傷,亦對原告之人際關係影響甚鉅,使原告日後將承受他人流言蜚語,且擔憂未來私生活及隱私將可能一再暴露在公眾之下,則被告上開不法侵害行為對原告精神上確造成極大痛苦等情,認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以100萬元為當,應予准許;逾上開部分,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9月25日,見審附民字卷第135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其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又兩造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原告勝訴部分,合於法律規定,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至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據,不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原告本件起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書記官王曉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