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7年度附民字第101號原告己○○被告乙○○
丁○○
(另案在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戊○○丙○○
弄41號甲○○上列被告因97年度易第1165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石馨文
法官羅永安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
書記官陳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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