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中簡字第26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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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中簡字第2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中簡字第26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阮錦泉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1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阮錦泉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阮錦泉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恣意竊取被害人 陳秋美 所有腳踏車供己代步使用,顯然漠視他人之財產法益,實非可取,並考量其竊得財物之價值,犯後已坦認犯行,業將竊得之腳踏車返還被害人,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政揚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丁智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資念婷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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