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亡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亡字第42號聲請人 林湘芸 失蹤人 林淑華 最後關係人 林淑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林淑華(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失蹤前戶籍地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或資訊網
路之日起陸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林湘芸為失蹤人林淑華之妹,林淑華於
民國76年1月21日失蹤後,即未再歸返,音信杳然,生死不明,爰依民法第8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54條,聲請失蹤人死亡等語。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
,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2項定有明文。又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失蹤人應於期間內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即應受死亡之宣告。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應於期間內將其所知陳報法院。前項公示催告,準用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155條、第156條亦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其提出失蹤人戶籍謄本、親屬系統
表、聲請人戶籍謄本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7頁、第41至43頁),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詢林淑華之勞保資料、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記錄表、76年迄今入出境資料、76年迄今之財產所得申報資料、76年迄今之健保就醫資料、失蹤人自76年1月迄今是否曾向戶政機關辦理任何手續、失蹤人死亡資料或治喪殯葬紀錄、失蹤人自76年1月迄今是否曾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辦理護照更換等手續,查知失蹤人無上開相關資料乙節,有勞保局
WebIR查詢系統、健保WebIR查詢系統、臺北○○○○○○○○○113年6月19日北市萬戶資字第1136004872號函、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113年6月18日新北殯館字第1135166402號函、臺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113年6月19日北市殯儀二字第1133007345號函、外交部領事事務局113年6月19日領一字第1135319107號函、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記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等件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3至37頁、第45至47頁、第51至79頁),經核尚無不符。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蘇珍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蓉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