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建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管理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建字第62號上訴人即被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九十六年度建字第六二號給付工程管理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參佰貳拾柒萬參仟伍佰貳拾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玖萬參仟貳佰玖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書記官李承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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