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聲字第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分割共有物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611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郭森地
王凡欣
郭智翔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黃勝雄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上訴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09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寶堂(主筆)
法官吳青蓉法官謝說容法官許紋華法官張競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江鍊成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