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聲字第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確定訴訟費用額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621號聲請人 余柏萱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再抗告人 陳胤文 與相對人 陳胤睿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60號),經本院選任為陳胤文之訴訟代理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二萬元。
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寶堂(主筆)
法官吳青蓉法官謝說容法官許紋華法官張競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江鍊成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