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補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補字第3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淑菁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並補提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繳納聲請費,及漏未提出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育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書記官林淑卿附表
一、戶籍地台北市○○區○○路○段00○0號1樓是否即為現住地?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人?與聲請人為何關係。聲請人戶籍為何設於該處?應提出房屋登記謄本。若為租賃,應提出最新有效租賃契約書及每月繳納租金之證明文件;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並說明房屋坪數大小、若與他人共居該處並陳報其與聲請人之關係,有無分擔租金。又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兩年是否有於他處租屋居住?如有,請一併說明每月支出房屋租金數額為何。
二、新北市○○區○○路○○巷○○號2樓是否即為現住地?若為租賃,應提出最新有效租賃契約書及每月繳納租金之證明文件;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並說明房屋坪數大小、若與他人共居該處並陳報其與聲請人之關係,有無分擔租金。又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兩年是否有於他處租屋居住?如有,請一併說明每月支出房屋租金數額為何。
三、請具體詳細說明聲請人前二年內各項必要支出之明細,不可僅為概數,並提出相關證據(自行註明膳食費、醫療費、水費、電費、瓦斯費、手機費、交通費、生活雜支、教育費等支出)。
四、聲請人102年3月至今之收入明細及證明文件(薪資單、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
五、聲請人有無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兼職收入,並說明收入之情形。
六、最近一個月內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原本(報表編號:PLR2)。
七、所有以聲請人及其扶養親屬 趙雨彤 、 蔡秉翰 、 蔡秉勳 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任意保險契約書或保單影本,及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文件、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並列計算式說明當年度之所有保費繳納總支出為何。(須由保險公司出具證明文件)
八、聲請人及其扶養親屬趙雨彤、蔡秉翰、蔡秉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九、聲請人及其扶養親屬趙雨彤、蔡秉翰、蔡秉勳103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十、聲請人及及其扶養親屬趙雨彤、蔡秉翰、蔡秉勳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即自102年3月起至104年3月止)所取得之各項收入(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演講鐘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給付(保險、老年、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津貼及補助(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低收入戶及其他津貼及補助)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一、聲請人及其及其扶養親屬趙雨彤、蔡秉翰、蔡秉勳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自102年3月起至104年3月止)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十二、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三、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102年3月起至104年3月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十四、聲請人之扶養親屬趙雨彤、蔡秉翰、蔡秉勳是否有與聲請人同住?若無,則其現住地為何地?
十五、聲請人之扶養親屬趙雨彤、蔡秉翰、蔡秉勳是否在學?若是,請提出在學證明。並提出學費收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