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08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08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083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相對人即債務人 全宏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柒拾肆萬捌仟伍佰貳拾壹元及新臺幣伍佰玖拾伍萬壹仟貳佰玖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083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全宏強│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62%│││574852││3月27日起│││││1元│││││├──┼───┼─────┼──────┼──────┼───────┤│002│新臺幣│全宏強│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62%│││595129││3月27日起│││││3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全宏強│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74852││4月2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1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全宏強│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95129││4月2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3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10835號)
一、債務人全宏強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以下同)5,748,521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全宏強應向債權人清償5,951,293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全宏強於民國(以下同)100年12月27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660萬元整,借期至120年12月27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季調)加碼年率1.25%,機動計息,按月計付。
(二)緣債務人全宏強於100年12月27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630萬元整,借期至120年12月27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季調)加碼年率1.25%,機動計息,按月計付。
(三)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如未按期清償逾期六個月以內應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計算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應另按約定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
(四)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4年3月27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規定,債務人之債務已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11,699,814元及至清償日之利息、違約金。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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