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員小字第257號
原 告 崇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伯龍
訴訟代理人 賴勇宗
被 告 采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麗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陸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七年七月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減縮部分除外),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書記官陳瑶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