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05號原告甲○○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吳美 、揚昇山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言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仟玖佰柒拾玖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拾陸萬貳仟壹佰伍拾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1日
書記官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