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80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翊瀚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翊瀚所犯如附件附表所列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附表編號1、2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均應更正為「107/05/01」、編號6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應更正為「107/05/24」、編號7至17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均應更正為「106年度偵字第6507號、106年度毒偵字第2143號、107年度偵字第1254、2186、2280號」)。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邱翊瀚整體犯罪行為之次數、態樣、侵害法益、時間差距及同類案件刑罰之公平性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