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9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906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原名: 張國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3年6月1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3,6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民國83年6月14日起至民國118年6月14日止,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邀同案外人 涂麗蕙 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83年6月24日向聲請人借用3,000,000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按契約之約定計算,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繳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且遲延清償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民國99年6月25日起即未繳納利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件、借據影本1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0月15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表:99年度司拍字第906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高雄縣○○○鄉○○○段│572│建│77.43│全部││1││││││││└─┴───┴────┴────┴────┴─┴──────┴─────────┘┌──────────────────────────────────────────────────────┐│附表(建物)︰99年度司拍字第906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主要建││││││建物門牌│基地坐落│││││││││││││││材料及│一層│二層│屋頂│夾層│合計│築材料│面積│││號│號││││││突出物│││││範圍││││││房屋層數││││││及用途│││├─┼──┼──────┼────┼────┼───┼───┼───┼───┼───┼────┼───┼───┤│01│361│大明街220巷1│開封段57│鋼筋混凝│41.28│41.28│15㎡│13.63│111.19│陽台│15.13│全部││││3號│2地號│土造2層│㎡│㎡││㎡│㎡││㎡││└─┴──┴──────┴────┴────┴───┴───┴───┴───┴───┴────┴───┴───┘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