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20號原告 吳準平 被告 駱玲惠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9號過失傷害案件(偵查案號:
111年度偵字第1729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張兆光
法官張毓軒
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俊錡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