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423號原告 王筱琦 訴訟代理人 高宏文 律師複代理人 黃曉妍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胡若瑋 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6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4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江哲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
書記官張祐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