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附民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22號原告 朱季庸 被告 王義閎 上列被告,因民國107年度上訴字第890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清安
法官王慧娟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雅菱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