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563號聲請人戊○○聲請人己○○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甲○○聲請人龍陽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兼前二人及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丙○相對人皇家豪門集合住宅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丁○○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7日以內,向本院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
理由
一、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92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上字第83號判決確定,其判決主文第三、七項訴訟費用負擔為「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本訴)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負擔二分之一。」「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追加被告皇家豪門集合住宅管理委員會、乙○○連帶負擔四十分之一,餘由追加原告負擔。」本件聲請人係聲請確定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爰依前揭規定,命相對人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正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1月22日
書記官劉文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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