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411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0萬元,應繳裁判費5萬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4萬9,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芝瑛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書記官馮澤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