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8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87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字第40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公共危險等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定其執行刑,爰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所犯公共危險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受刑人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經核聲請正當,應定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正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書記官侯麗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