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基小字第11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94年1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伍仟零貳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叁仟捌佰玖拾捌元自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十四點六二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原因事實被告於92年3月17日與原告訂立以現金卡為工具之消費貸款契約,領用「金來轉現金卡」之後,自92年4月10日至94年8月18日止結算所積欠原告之消費貸款本金、利息。
中華民國94年11月23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李木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94年11月23日
書記官周俊群